近日,江蘇省環保廳下發通知,江蘇連云港、鹽城兩地因環保整治而停產的化工園區企業,停產企業復產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、驗收等程序,完成整改任務的企業將相關情況進行社會公示、并向有關環保部門提交材料備案后即可復產,但若再犯將被責令關停。
江蘇省環保廳這份名為《關于依法做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企業復產工作的通知》(蘇環辦282號文,下稱282號文)表示,按照《環境保護法》和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辦法》有關要求,由排污者依法承擔改正違法排污、實施整治的責任,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、驗收等程序,而是取決于排污者自身整治達標情況。
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務的,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,報作出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,并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、用水量、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。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自排污者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解除。
排污者解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后,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解除之日起30日內對排污者進行跟蹤檢查。對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,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、關閉。對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又發現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,依法進行處理或處罰。
業內人士分析認為,282號文在復產標準上給予了企業較大的自由,目的應是避免“一刀切”,而“若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將被責令停業、關閉”等規定則又是懸在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,“因此企業的環保壓力并未減少”。
而近期一些企業的復產情況也印證了這種說法。財聯社12日報道稱,因受限于污水、固廢等處理能力,有些企業雖然復產,但產能恢復尚不完全。以吉華集團為例,目前公司只是恢復了部分分散染料生產能力,且只是做沒有污染的分散染料的后處理,污染較大的H酸生產仍未恢復。而其它據稱已復產企業也只是恢復了個別產品的生產。
截止發稿前,記者尚未在公開渠道找到這份文件,而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亦未能對該文件作出評論。
因媒體曝光污染嚴重,今年早些時候,江蘇連云港、鹽城的幾個化工園區內的企業接通知要求停產整頓,據財聯社統計,吉華集團、亞邦股份、海翔藥業、輝豐股份、閏土股份等在內的近20家上市公司在江蘇的生產部門可能均將陸續復產。
7月11日和12日,雅本化學與海翔藥業分別發布公告稱,位于鹽城的子公司建農植保與甌華化學將恢復生產。
同時,據了解,與吉華集團類似,聯化科技位于鹽城的一個停產子公司日前也恢復了一部分產能。“雖然企業都在陸續復產,但這個復產肯定還要有個過程,畢竟配套的污水和固廢處理能力無論如何都要跟上,現在靠偷排偷埋是很難蒙混過關了。”他說。
此外,目前已知的恢復(部分)生產的公司均位于鹽城。而分析人士認為,這或與當地政府部門的態度有關,“連云港是要比鹽城更嚴一些”。停產子公司位于連云港的閏土股份與亞邦股份均還未復產。
關于依法做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企業復產工作的通知
蘇環辦282號
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:
今年4月以來,針對灌河口3個化工園區普遍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,連云港市、鹽城市依法對化工園區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實施了停產整治。6月份以來,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江蘇省開展環境保護督察“回頭看”,各地認真落實督察組要求,對部分污染嚴重的企業依法實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目前,部分地方政府向我廳反映部分停產企業已整改到位,但對恢復生產要求不明確,亟待解決。為依法做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企業復產工作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按照《環境保護法》和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辦法》有關要求,由排污者依法承擔改正違法排污、實施整治的責任,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、驗收等程序,而是取決于排污者自身整治達標情況。
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務的,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,報作出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,并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、用水量、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。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自排污者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解除。
排污者解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后,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解除之日起30日內對排污者進行跟蹤檢查。對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,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、關閉。對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又發現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,依法進行處理或處罰。
各地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,加大對企業的服務指導力度,依法做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企業復產工作。本通知精神須向黨委政府領導專題報告并及時將有關要求告知企業。
江蘇省環境保護廳
2018年07月12日
復產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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